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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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姜金好 ( 徐維森 之繼承人)
徐疇洋 (徐維森之繼承人) 徐名均 (徐維森之繼承人) 徐郁茹 (徐維森之繼承人)被告 龔喬琪 訴訟代理人 黃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姜金好、徐疇洋、徐名均、徐郁茹為原告徐維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徐維森業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7年3月30日死亡,姜金好、徐疇洋、徐名均、徐郁茹為其繼承人等情,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即應由姜金好、徐疇洋、徐名均、徐郁茹為原告徐維森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兩造迄未合法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姜金好、徐疇洋、徐名均、徐郁茹為原告徐維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