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往來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25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李宗穎 律師 謝秉紘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湘園便利商店賴加惠 請求給付加盟往來帳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萬7,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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