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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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 李采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容華 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即依原告民國112年4月17日民事追加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