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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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債權人 廖宏城 即 廖述宗 即益昌拓殖株式會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國信託銀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