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妙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妙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陳妙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0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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