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4月2日警蘭偵字第09820042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免罰。
理由
一、聲請略以: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請依法裁處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
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2年屆
滿時,失其效力,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
在案。
三、本件被移送人涉犯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既
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雖該規定效力在解釋公布之
日起2年屆滿時,始失其效力,但本院認為不宜再以該規定
予以裁罰,爰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免除其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