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56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吳貴軒

被告 江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0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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