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569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吳貴軒
被告 江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0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