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43號聲請人 劉淑鈴 相對人 鄭宇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一○五年度監宣字第二三四號宣告相對人鄭宇騰(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
105年度監宣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現經診治,相對人已康復,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依民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監護宣告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民事卷核閱無誤,足認為真正。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面前訊問相對人之姓名、年籍、住處、子女數、當日年份及日期、在何處就診、醫師姓名、回診頻率、簡單算數(
10-5、10-7、20-5、20-12)、目前所在地為何處、此行目的為何、現任總統為何人、臺灣最近時事等問題,相對人除就當日年份、日期、此行目的之回答不切題外,其餘均能正確認知並回答。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曾因顱內出血手術,術後持續復健,認知功能與理解表達能力均有明顯改善,在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醒,對人、時、地、定向感正確,短期記憶力、注意力、計算能力與判斷力均無明顯缺損,相對人仍可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與一般人無異等語,此有本院109年3月26日之訊問筆錄、精神鑑定報告書、相對人之陽明醫院就診病歷在卷可稽。綜上,堪認相對人經本院為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