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羅兆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100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協商金額為
55348元,協議方案為113期,6%利率,期付金700元,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然相對人未依前置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相對人於民國94年2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
四、相對人至民國105年2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32,002元未按期給付,其中32,002元為自民國94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2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前置協商協議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兆輝│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2002││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兆輝│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32002││月10日起││付300元,逾期│││元││││第二個月計付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