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 柳國治 相對人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宋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加班費等爭議於民國103年7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
「學校(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柳國治新臺幣(下同)235,251元,應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全額匯入勞方柳國治(即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惟相對人僅於103年12月31日給付聲請人150,000元,尚積欠聲請人85,251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7月2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
1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而未依約履行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