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火泉 相對人 劉于禎 相對人 劉佳艷 相對人 劉恒江 兼前三人共同法定代理 陳慈美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劉子賓 分別於民國(下同)①84年9月8日②84年9月8日③97年5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57,600,000元②1,764,000元③2,8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84年9月5日至114年9月5日止②84年9月5日起至114年9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劉子賓分別於①84年9月20日②97年5月19日③99年12月1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6,270,000元②2,400,000元③6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①自84年9月20日至104年9月20日止②97年5月19日起至105年5月19日③99年12月14日起至109年12月14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又案外人劉子賓已於100年8月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173│建│││322│陳慈美40000分之1138││││││││││││劉恒江40000分之1138││││││││││││劉佳艷40000分之1138││││││││││││劉于禎40000分之1138│└──┴───┴────┴───┴───┴────┴─┴──┴──┴────┴──────────┘┌─────────────────────────────────────────────────────┐│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所有權人之權利││││││主要建築││├───┬───┬────┤範圍││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及用途││││├──┼───┼─────┼────┼────┼─────┼───┼───┼───┼────┼───────┤│001│1253│花蓮市○○○○○段17│商業用、│一層32.94│51.91│平台│2.47│平方公尺│陳慈美4分之1││││路117之2號│3地號│鋼筋混凝│騎樓18.97│││││劉恒江4分之1││││││土造、10││││││劉佳艷4分之1││││││層││││││劉于禎4分之1│├──┼───┼─────┼────┼────┼─────┼───┼───┼───┼────┼───────┤│002│1256│花蓮市○○○○○段17│商業用、│二層54.08│54.08│陽台│3.33│平方公尺│陳慈美4分之1││││路117號二│3地號│鋼筋混凝││││││劉恒江4分之1││││樓之1││土造、10││││││劉佳艷4分之1││││││層││││││劉于禎4分之1│├──┼───┼─────┼────┼────┼─────┼───┼───┼───┼────┼───────┤│003│1270│花蓮市○○○○○段17│住家用、│五層48.72│48.72│陽台│3.33│平方公尺│陳慈美4分之1││││路117號五│3地號│鋼筋混凝│││花台│1.3││劉恒江4分之1││││樓之5││土造、10││││││劉佳艷4分之1││││││層││││││劉于禎4分之1│├──┼───┼─────┼────┼────┼─────┼───┼───┼───┼────┼───────┤│004│1287│花蓮市○○○○○段│住家用、│十層120.86│120.86│陽台│18.16│平方公尺│陳慈美4分之1││││路117號十│173地號│鋼筋混凝│││花台│2.8││劉恒江4分之1││││樓之1││土造、10││││││劉佳艷4分之1││││││層││││││劉于禎4分之1│└──┴───┴─────┴────┴────┴─────┴───┴───┴───┴────┴───────┘建號1253之共同部分:樹人段1289建號,面積:685.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0建號1256之共同部分:樹人段1289建號,面積:685.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0建號1270之共同部分:樹人段1289建號,面積:685.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3建號1287之共同部分:樹人段1289建號,面積:685.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1,含停車位編號T3,其實際所屬停車位編號,依使用執照竣工圖之停車位編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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