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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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75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758號98年度交聲字第2759號98年度交聲字第2760號98年度交聲字第2761號98年度交聲字第276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先後於民國98年8月17日、民國95年9月11日、民國95年9月11日、民國95年9月25日、民國95年10月2日、民國95年10月1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分別為:中監違字第裁60-HA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GQ5B03023號、中監違字第裁60-G0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G0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GQ5C12079號、中監違字第裁60-G00000000號、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舉發機關以如附表編號1至6舉發單號碼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裁決時間,依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處罰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處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受處分人自幼居住於臺中市○○區○○路8之6號,因母親祖宅問題,將本人身分證改至臺中縣○○鄉○○路○○○巷○號住址,另因受處分人於94年底至95年9月間將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借於朋友阿州,期間曾向何安派出所、市政派出所備案,均不受理,投訴無門,至95年8月才收到文心南七路拖吊場通知單,及臺中路育才派出所電話告知車輛下落及其法拍同意單,日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公文,方知期間有20幾筆罰款未繳,至大肚山監理站求證了解確有此事,所有公文受處分人均未收到,懇請法官從輕量刑,受處分人願分期償還罰緩,請法官體諒受處分人於此段期間沒收到任何公文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定有明文;且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之普通送達、第七十三條之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於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委外處理郵寄於受處分人臺中縣○○鄉○○路○○○巷○號,於95年8月21日因查無此人遭退件,原處分機關遂於96年1月14日為公示送達(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第21版);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裁決書,送達至受處分人臺中縣○○鄉○○路○○○巷○號,均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於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時間寄存於烏日郵局等情,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六份、郵政機關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影本及太平洋日報第21版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且受處分人自95年1月16日遷入前開臺中縣○○鄉○○路○○○巷○號後,即無遷出之紀錄,亦有受處分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附卷可憑。是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乃依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臺中縣○○鄉○○路○○○巷○號)送達,嗣因無法送達而退件後,原處分單位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裁決書,於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之前揭戶籍地,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知接收郵件人員,即於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時間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以為送達,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裁決書,自寄存之日亦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蓋交通違規件數繁多,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或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有效之送達,則受處分人之權益包括陳述意見之機會,業已受到保障,至於受處分人事實上是否知悉該公告或通知內容,則應由受處分人自行負責,此無從要求舉發機關應負擔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寄存或公示送達之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本件處分人於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裁決書後,遲至98年8月6日始具狀提出於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收文章可佐,本件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限。揆諸前揭法條之說明,受處分人逾期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另外,受處分人指稱前開車輛自94年底至95年9月間交付綽號「阿州」之友人使用云云。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受處分人若認自94年底起之交通違規事件,均為綽號「阿州」之友人所為,自應提供該名男子之真實姓名、年籍或其他可供辨別之個人資料,以供本院傳喚查證,受處分人迄今無法提供任何資料,本院自難僅憑受處分人一己之言,據以採信,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附表:
┌──┬──────┬─────┬──────┬──────┬─────┐│編號│舉發違規單號│違規時間│違規事由│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機關│││├─────┼──────┤裁決日期、文│裁決書送達││││違規地點│處罰規定│號及處罰內容│時間、方法│├──┼──────┼─────┼──────┼──────┼─────┤││臺中縣警察局│民國94年8│行車限速60公│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中縣警交相字│月9日14時4│里,經測時速│局臺中區監理│國96年1月1││1│第HA0000000│5分許│90公里,超速│所於民國95年│4日送達受│││號舉發違反道├─────┤30公里滿20公│8月17日以中│處分人戶籍│││路交通管理事│臺中縣大里│里以上│監違字第裁60│地址經以查│││件通知單│市○○○路├──────┤-HA0000000號│無此人退回││││與福德路口│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後,於民國│││││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96年1月14│││││條第1項(駕││日刊載於太│││││駛人行車速度││平洋日報全│││││,超過規定之││國公告版辦│││││最高時速20公││理公示送達│││││里以上)│││├──┼──────┼─────┼──────┼──────┼─────┤││臺中市警察局│民國94年10│行車限速50公│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中市警交字第│月6日凌晨0│里,經測時速│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9月1│││G00000000號│時43分許│77公里,超速│所於民國95年│8日寄存送││2│舉發違反道路├─────┤27公里(滿20│9月11日以中│達予受處分│││交通管理事件│臺中市黎明│公里以上)│監違字第裁60│人戶籍所在│││通知單│路3段處├──────┤-G00000000號│地之烏日郵│││││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局│││││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條第1項(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臺中市警察局│民國94年10│在禁止臨時停│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中市警交字第│月6日上午9│車處所停車(│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9月││3│GQ5B03023號│時36分許│引擎熄火、司│所於民國95年│18日寄存送│││舉發違反道路├─────┤機離座)違規│9月11日以中│達予受處分│││交通管理事件│臺中市武漢│拖吊│監違字第裁60│人戶籍所在│││通知單│街口處├──────┤-GQ5B03023號│地之烏日郵│││││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局│││││處罰條第56條│臺幣1200元整││││││第1項第1款(│(遭拖吊車輛││││││在禁止臨時停│,車主甲○○││││││車處所停車)│已於民國94年│││││││11月3日16時2│││││││9分許繳費後│││││││領回)││├──┼──────┼─────┼──────┼──────┼─────┤││臺中市警察局│民國94年11│行車限速50公│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中市警交字第│月13日22時│里,經測時速│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9月2││4│G00000000號│38分許│82公里,超速│所於民國95年│8日寄存送│││舉發違反道路├─────┤32公里(滿20│9月25日以中│達予受處分│││交通管理事件│臺中巿東光│公里以上)│監違字第裁60│人戶籍所在│││通知單│路270號前├──────┤-G00000000號│地之烏日郵││││處│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局│││││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條第1項(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臺中市警察局│民國94年12│不依順行方向│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中市警交字第│月9日20時│停車(引擎熄│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10月││5│GQ5C12079號│12分許│火、司機離座│所於民國95年│11日寄存送│││舉發違反道路├─────┤)違規拖吊│10月2日以中│達予受處分│││交通管理事件│臺中巿東山├──────┤監違字第裁60│人戶籍所在│││通知單│路│道路交通管理│-GQ5C12079號│地之烏日郵││││處│處罰條例第56│,裁處罰鍰新│局│││││條第1項第6款│臺幣1200元整││││││(不依順行方│(遭拖吊車輛││││││向停車)│,車主甲○○│││││││已於民國94年│││││││12月12日18時│││││││46分許繳費後│││││││領回)││├──┼──────┼─────┼──────┼──────┼─────┤││臺中市警察局│民國95年2│不依標誌、標│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民│││中市警交字第│月5日凌晨5│線、號誌指示│局臺中區監理│國95年10月││6│G00000000號│時7分許├──────┤所於95年10月│27日寄存送│││舉發違反道路├─────┤道路交通管理│18日以中監違│達予受處分│││交通管理事件│臺中巿文心│處罰條例第48│字第裁60-G60│人戶籍所在│││通知單│南路與永春│條第1項第2款│023574號,裁│地之烏日郵││││東路口處│(不依標誌標│處罰鍰新臺幣│局│││││線號誌指示)│18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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