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7號、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源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1月20日下午1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以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加熱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9年1月20日晚上21時30分許,為警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26公克)。被告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接受強制戒治處遇已滿6月,經臺灣臺中戒治所99年度第22次所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其成效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釋放,並由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上揭扣押物,經送請鑑驗結果,業已判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訛,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9040015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之透明結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26公克),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990400151號鑑定書乙紙在卷可按,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