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楊春霖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而有二裁判以上,自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春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及106年度審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故依刑法第51條,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楊春霖就所上述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然而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受刑人應先向檢察官提出定刑之聲請,復由檢察官本於職權向本院聲請之。是聲請人程序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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