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0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易字第80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