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聲明人 羅偉龍 聲明人 黃羅美惠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羅偉龍、黃羅美惠為被繼承人 羅偉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鎮○○路○○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羅偉勲於100年7月19日死亡,而聲明人係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 羅振春 雖於100年8月5日死亡,然其生前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是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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