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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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春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帳冊叁本、六合樂透手冊壹本、簽單捌張、六合彩號碼壹張、LINE通訊翻拍照片拾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余春金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19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7年7月25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主文所示之物,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檢察官就上開物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