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6號聲請人 劉原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晏廷 裁定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第6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晏廷簽發如聲請狀證物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其所執有系爭本票前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票字第34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審閱無訛,聲請人本得以前開確定之裁定為執行名義逕向管轄之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就該同一本票重複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