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3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叁拾壹元(已包含前二個月之利息與違約金),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於86年1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8年6月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47,48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6,842元(已延滯三個月以上)。請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