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和因強盜案件,前經鈞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82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6年
4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1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