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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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勝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勝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勝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嗣因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確定,於民國97年8月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8月5日法矯司字第100011843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