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第五六一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告軸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范嘉華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一千一百一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千三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欠六千三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