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信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信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信誠犯妨害家庭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洪信誠因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脫離家庭等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洪信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子脫離家庭│├──────┼─────────┼─────────┤│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犯罪日期│99年8月5日、99年│99年8月5日起至99│││8月6日、99年8月7日│年8月11日│││、99年8月9日、99││││年8月10日、99年8││││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察署99年度偵字第│││523號│2523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100年度訴緝字第4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9日│101年4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100年度訴緝字第42││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9日│101年5月18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935號│字第68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