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祥名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年5月1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理由書及105年7月4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理由書(二)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理由書記載「租賃為同
戶二房東,地址:台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前廳一房」,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9,000元,租賃期限自103年12月
1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並有「房屋之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公用事項費用,依帳單分3分之1平均分擔」之附加條款,惟聲請人所提之電費、瓦斯費帳單所顯示之用戶者均非 趙明島 ,其中104年5月收費之瓦斯費帳單上又有當月應繳總金額4,048元「÷4=1,012元」之記載,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分租前開房屋?同住而需分攤水、電、瓦斯、電信費者究為3人或4人?㈡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自102年12月10日起至103年11月30
日止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另有租屋之情事,當時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房屋租賃契約、每月繳付租金之𠥔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
㈢依聲請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太魯閣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服務證明書所示,聲請人於103年12月26日至104年3月18日此期間係任職於發福餐飲有限公司,自104年6月10日起迄今則任職於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聲請人於104年3月19日至104年6月9日此期間有無收入(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另請提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請勿一再重複提出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依聲請人所提之「彰化縣田中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所載,
聲請人之母 張錦珠 於104年12月15日經核定為中低收入戶,列冊期間自105年1月起至12月止,請說明聲請人之母張錦珠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款之金額為何?自102年12月10日起至104年12月9日止是否每月均領有此筆補助款?如是,每月領取補助款金額為何?併請提出受補助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如否亦請註明。
㈤依聲請人所提現戶戶籍謄本、彰化縣田中鎮中低收入戶證明
書所示,聲請人之母張錦珠並未與聲請人同住,請說明戶籍地之房屋(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等)。
二、請聲請人提出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4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薪資明細表、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105年4月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
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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