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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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品群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群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8,04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