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乙○○
3、7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1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