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6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61號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關於本訴因財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