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一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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