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重國字第1號原告 游添盛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