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45號聲請人 王林月秀 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莉來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經濟並不寬裕,實無資力負擔本件相關訴訟費用,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聲請扶助審議後,同意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王莉來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均影本)為證,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王莉來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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