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9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9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917號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石崇良 (署長)訴訟代理人 喻崇文
卓均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徐永峯 即樹義診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審判長法官洪慕芳
法官孫萍萍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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