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源雄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源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源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投交簡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5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4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07278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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