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20日向第三人 詹素幸 借款新臺幣(下同)98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同額之抵押權。嗣詹素幸於99年2月10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讓與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98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讓渡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