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龍泉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阿紅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陳阿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阿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規定甚明。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繼承人在台灣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百萬元。」,「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成數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阿紅於民國101年1月27日死亡,在台灣無繼承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260號裁定准對陳阿紅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已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聲請繼承,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請准聲請人依輔導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個人資料列印、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6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報紙剪貼本、本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55號、102年度司聲繼字第25號聲請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開證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60號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公示催告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阿紅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移交遺產之職務,而被繼承人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因現有大陸地區人民 陳阿孟陳小娥 聲請繼承,則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冠穎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636.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80分之38。
二、桃園市○○區○○街○○巷○號未經保存登記建物,面積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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