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92號抗告人 周雨利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周雨利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麗珠法官陳如玲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