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鴻樟
歐寶珠 陳鴻儀 陳睿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繁坪 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