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409號聲請人 游定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䕒云、 林燕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據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票據金額總和與聲請狀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