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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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吳宏榮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