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易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三列中段『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之後補充『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新台幣伍百元,與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及主文欄第十三列末關於『與甲○○、丙○○連帶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與乙○○、丙○○連帶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三列中段『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之後應再補充『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新台幣伍百元,與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及主文欄第十三列末關於『與甲○○、丙○○連帶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與乙○○、丙○○連帶沒收之』,茲因原主文之記載,顯係漏載及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本院依前揭規定以此裁定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