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81號原告 胡家寧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被告 毛石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請兩造提出財產、薪資收入等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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