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36
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俊傑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搭乘計程車,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詐欺得利等犯意,向計程車司機即告訴人 蔡秦週 佯稱借用手機等語,致告訴人因而交付手機,被告於取得手機後,未得告訴人之同意,以不詳方式,登入告訴人之google帳號,連結至「googleplay」網站,並下載網路遊戲「星城」,再利用手機所搭配之「0000-000000」手機門號,所具有代墊線上消費購物款項之服務,接續購買星城網路遊戲點數新臺幣(下同)4935元,另購物消費4725元,共消費9660元,由電信公司予以代墊,並列入告訴人之小額付費應繳費用,以此不正方法取得免於支付星城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及購物消費之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則有明定,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提出,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者,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律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16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述107年度訴字第616號(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705號等)同一被告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5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檢察官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12月6日始繫屬本院,此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2月5日新北檢兆愛107偵36032字第1079006232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印可證,是檢察官追加起訴係遲至前述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才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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