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孟秦 、 馮麗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書,經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之相關證明文件。(余孟秦於訂約時尚未成年,依法應得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
二、債務人余孟秦、馮麗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