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高雅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國石油化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中國石油化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