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63號原告張○○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結婚,婚姻本和睦、美滿,惟原告自108年9月21日起,陸續發現被告甲○○明知被告乙○○與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竟仍與被告乙○○交往,且兩人駕駛原告家中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前往汽車旅館,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親暱行為和對話,足認被告前揭婚外情之行為,已造成原告家庭圓滿之破損,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情節極其重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否認原告所述之事實,從原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原告所述為真。退萬步言,縱認被告二人確有於系爭車輛上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然其二人在車上所為之對話並非公開活動,而該對話極有可能是原告為了蒐證在車上所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其目的在於調查配偶外遇而去窺探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基於法規範一致理論,應認該對話應無證據能力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與被告乙○○於100年10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子女各一名,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3紙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17至21頁),兩造就此亦無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有逾越男女一般友誼而親密交往之行為,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並情節重大,致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故依前述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等情,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原告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是否有證據能力?㈡如有,原告得否據此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㈢若可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四、本院判斷:
(一)原告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是否有證據能力?⒈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
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又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雖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惟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既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僅有錄入窗外之影像
畫面,並未攝錄到車內之活動(詳本院卷第189至192頁),若為原告為調查配偶外遇自行架設偷拍之攝像頭,應無僅拍攝車外之景象,而全無車內活動畫面之可能。據此堪認原告提出之攝錄畫面應為系爭車輛原有之行車紀錄器所攝錄之畫面無疑。是被告抗辯原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為原告加裝之錄像設備竊錄而來云云,自非可採。又原告依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像截圖,認系爭車輛確為原告與被告乙○○之住家停車場駛入及駛出,而從住家駛出之車輛和自汽車旅館駛出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截圖畫面中,雨刷上均有10712貼紙之字樣,(見本院卷第189至193頁),並據此主張系爭車輛確為原告與被告乙○○家中車輛等情,被告雖於本訴否認該車為系爭車輛,並以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無從確認係被告二人所為云云置辯,然被告乙○○於其與原告之離婚訴訟(本院109年度婚字第206號)中業已具狀陳明不爭執如附表所示電磁紀錄為其本人等語(詳本院卷第208頁),自堪認原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確為被告乙○○使用之家中車輛即系爭車輛擷取而來,且附表所示之對話確為被告二人所為無誤。
⒊次查,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係在未得被
告同意下取用,固有侵犯被告隱私權之虞。然夫妻二人本具同居共財之法律關係,原告自行取用系爭車輛內行車紀錄器之記憶卡,尚非以顯著違反社會道德或強暴、脅迫等方式取證,且原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影像,與其起訴欲證明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確有密切關連。再者,婚姻中夫妻雙方所應負之忠誠義務本屬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且侵害配偶權之事件,性質上既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而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屬困難。茲衡量被告隱私權之期待,與原告取得行車紀錄器影像之目的係在保障家庭圓滿之期待及配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為證明被告之不法侵權行為、促進法院發現真實而有必要,而取得證據之手段尚未顯著違反社會道德等情,本院認原告取得上開證據之手段尚符比例原則,自得作為本件證據使用,是被告抗辯上開行車紀錄器影像之取得係侵害其等隱私權,應不得作為認定本件事實之證據使用云云,尚屬無據。
(二)原告得否據此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195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再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如配偶確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他方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本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可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原告和被告乙○○
之戶籍謄本、大江購物中心之電影票、汽車旅館發票、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像和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第25至27頁、第103至115頁),被告對上開譯文內容之形式真正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7頁)。觀諸附表編號第5欄所示之譯文內容,可知108年10月20日下午8時37分許,系爭車輛有繳納費用880元,且抽得免費休息券,而原告提出之汽車旅館發票開立之日期亦為108年10月20日,金額同為880元,據此相互勾稽以觀,足認被告二人確實有於108年10月20日進出汽車旅館乙節,洵可確定。又附表所示之對話譯文內容多為表達愛意之親暱互動,甚而討論到兩人性行為後之心得分享,顯已逾越一般同事或朋友間之通常往來交際之程度,自足認被告二人之舉止實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限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核屬侵害原告身為被告乙○○配偶之權利且情節重大之行為,至為明確。
(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1.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仍需須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加害行為所造成之影響、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為英語學系碩士畢業,現於高中擔任英文老師;被告乙○○為大學畢業,現從事房屋仲介工作;被告甲○○為大學畢業,現於台灣房屋從事房地產仲介服務,年薪約36萬元,業據原告與被告甲○○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15、93、148頁),並有被告乙○○個人戶籍資料1紙可資佐證(詳個資卷第5頁)。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往來,已超乎一般異性朋友間正常應對舉止之界線,致原告對於其與被告乙○○間婚姻關係之忠誠圓滿,出現不安與懷疑,並失去對婚姻忠誠之信任,其所受之精神上傷害及痛苦,難謂非屬重大等情,以及兩造之所得、身分、地位、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又本件起訴狀繕本均係於
109年3月16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37頁),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0
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判命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應僅有促請本院注意之性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業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育秀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譯文內容│影片編號│├──┼──────┼──────────────┼────┤│1│108年10月20│(影片00:35以下)│0129│││日,12:43分│被告乙○○:桃園有汽車旅館嗎││││許│?│││││被告甲○○:我帶你去。│││││被告甲○○:我們可以去買 摩斯 │││││,旁邊有一間汽車旅館,桃源街│││││那邊,南平市場那邊。│││││(影片01:20以下)│││││被告乙○○:我現在在做開心的│││││事。│││││被告甲○○:真的嗎?│││││(影片02:38以下)│││││被告乙○○:今天對我來說是你│││││的生旦,所以我覺得..,如果│││││是平常我就會把車子給他們。││├──┼──────┼──────────────┼────┤│2│108年10月20│(影片01:19以下)│0132│││日,12:54分│被告甲○○:我想跟你在一起,││││許│然後不用有壓力,然后不用怕被│││││別人看到。│││││被告乙○○:所以就是只有室內│││││。│││││(影片01:47以下)│││││被告甲○○:我們現在直走去到│││││經國路上的摩斯,買完之後他的│││││旁邊有間汽車旅館。│││││被告乙○○:喔好好這樣我知道│││││。│││││被告甲○○:baby│││││(影片03:18以下)│││││被告乙○○:那簡單我就找摩│││││斯,然后我們就去那間旅館附近│││││,那間旅館在經國路嗎?│││││被告甲○○:在經國路。│││││被告乙○○:你的毛一直掉。│││││被告甲○○:你有吃到嗎?│││││被告乙○○:有一次有。││├──┼──────┼──────────────┼────┤│3│108年10月20│(影片00:25以下)│0137│││日,17:13分│被告乙○○:你說我很快。││││許│被告甲○○:你很慢很久。│││││被告乙○○:怕別人羨慕。│││││被告甲○○:你說別人羨慕我還│││││羨慕你?│││││(影片00:45以下)│││││被告乙○○:民國94年入行,一│││││直待在台灣房屋。││├──┼──────┼──────────────┼────┤│4│108年10月20│(影片00:40以下)│0138│││日,17:17分│被告乙○○: 達哥 說○○停止跟││││許│乙○○做愛│││││被告乙○○:怎麼,停不了?│││││被告甲○○:好啊,停啊。│││││被告乙○○:你說,不要停。│││││││├──┼──────┼──────────────┼────┤│5│108年10月20│(影片00:30以下)│0047│││日,20:37分│訴外人:這邊300元先找你,有││││許│個抽獎活動。│││││被告乙○○:你要抽嗎?│││││被告甲○○:好。│││││訴外人:哦恭喜喔銀色的「免費│││││休息卷」很幸運喔。│││││被告甲○○:真的還假的。│││││被告乙○○:喔「880」│││││訴外人:那這個休息卷有期限哦│││││休息的話11月底回來使用就可以│││││了。│││││被告乙○○:你的口罩呢?忘記│││││了?│││││被告甲○○:baby這個很強耶│││││被告乙○○:baby使用期限我們│││││馬上就會用掉了。│││││被告甲○○:限定精品房型兩│││││個小時。│││││被告乙○○:兩個小時怎麼射出│││││。│││││被告甲○○:那你再給他880那│││││我們就有5個小時。│││││(影片01:40以下)│││││被告甲○○:你這要放我這對嗎│││││?│││││被告乙○○:對阿必須。│││││被告甲○○:因為你老婆,爆炸│││││。││├──┼──────┼──────────────┼────┤│6│108年10月25│(影片01:00以下)│0046│││日,15:26分│被告乙○○:你舌頭好像很厲害││││許│講話很可愛,你過來親。│││││被告乙○○:我要進去之前你要│││││很濕然後一進去。│││││被告甲○○:什麼阿是不是不能│││││洗澡阿,第二階段再洗,你那麼│││││急。│││││被告乙○○:等你等很久都要麻│││││痺。│││││(影片02:50以下)│││││被告甲○○:我要戴口罩那個人│││││應該認識我們│││││被告乙○○:為甚麼?│││││被告甲○○:上次不是才去。│││││被告乙○○:為什么要載口罩,│││││因為弄得亂七八糟。││├──┼──────┼──────────────┼────┤│7│108年10月25│(影片01:35以下)│0048│││日,20:40分│被告甲○○:你覺得我們兩個在││││許│一起,我愛你。│││││被告乙○○:我也愛你。││├──┼──────┼──────────────┼────┤│8│108年10月25│(影片:02:35以下)│0053│││日,21:02分│被告乙○○:很色耶,你很色。││││許│被告甲○○:怎麼我看起來很淫│││││嗎?│││││被告乙○○:你奶綠怎麼喝這麼│││││快,我看你沒吸幾口就沒了你怎│││││麼吸的。│││││被告甲○○:我叫兩個小時耶│││││你沒叫。││├──┼──────┼──────────────┼────┤│9│108年10月26│(影片:00:02以下)│0087│││日,01:05分│被告甲○○:你就是死了都要黏││││許│著我。│││││被告乙○○:好啊不然我們可以│││││來幾個月。│││││被告甲○○:我可以很久沒有耶│││││。(影片:01:45以下)被告李│││││○○:想跟我做愛嗎?│││││被告乙○○:喜歡,很愛,沒有│││││可以匹敵的。│││││(影片:02:05以下)│││││被告甲○○:我剛教你會嗎?│││││被告乙○○:肛交我沒試過,我│││││剛教你會嗎,我和你交往。│││││被告甲○○:我絕對不會用這│││││種做愛方式勾引你是發自真心的│││││愛你。││├──┼──────┼──────────────┼────┤│10│108年11月7│(影片:00:05以下)│0037│││日,14:11分│被告乙○○:你吃不夠喔,我餵││││許│你精液阿。│││││被告乙○○:你知道我愛你嗎?││├──┼──────┼──────────────┼────┤│11│108年11月7│(影片:01:15以下)│0039│││日,14:20分│被告甲○○:達哥會問你你為什││││許│麼要追○○。│││││被告乙○○:我會問達哥你為什│││││麼不追○○。│││││被告乙○○:其實我是為了○○│││││才來台灣房屋。│││││被告甲○○:我條件達哥追我│││││很奇怪嗎?││├──┼──────┼──────────────┼────┤│12│108年11月7│(影片:01:00以下)│0053│││日,15:40分│接續接吻聲音││││許│(影片:02:00以下)│││││被告乙○○:Baby你這麼可愛│││││,怎麼用的。│││││被告甲○○:Y天啊你?救命啊│││││,YYYYY停了YY。│││││(影片:03:25以下)│││││被告甲○○:你要攻城阿,你要│││││強暴我啊,YY不要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