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依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4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