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債務人 潘玉涓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鄭玉鈴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李國彰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潘玉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僅有以其為被保險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2張,而債務人雖非前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惟表示願自行終止契約將保單解約金繳款到院分配,是債務人解繳保單解約金12,403元到院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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