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489號聲請人 楊明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雨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釋明相對人姓名係劉雨軒抑或係 劉宇軒 。
四、相對人劉雨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