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 邱士豪 被上訴人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麒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零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1,520元(計算式:29846×12×1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7,406元(計算式:54811×1/2=27406,元以下四捨五入),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