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72號、109年度執字第2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8.06.23│108.06.23│├──────┼────────────┼────────────┤│偵查(自訴)│嘉義地檢│嘉義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56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82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15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6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2.27│109.05.29│├─┼────┼────────────┼────────────┤│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15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655號││決├────┼────────────┼────────────┤││判決確定│109.04.13│109.07.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36號。│26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