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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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90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121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以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以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